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哈密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扶持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享受更多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种植业
(一)扩繁优质春小麦。
1、鼓励县域种植户、家庭种植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从有资质种业公司购买粮春1242、粮春1354、新春48号春小麦种子在县域内进行扩繁种植(兵团除外),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给予1元/公斤良种补贴。
2、鼓励县域种植户、家庭种植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与有资质的种业公司合作进行春小麦、马铃薯制种,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亩的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3年1月—9月30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1、种植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从有资质的种业公司购买推广品种范围内的春小麦种子。
2、种植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与有资质的种业公司合作进行小麦、马铃薯制种,制种品种不限;制种面积连片种植500亩以上。
验收程序:1、购买前需向所在地乡镇场区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备,调运后需向乡镇场区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所在地乡镇场区进行验收,购买方需提供种业资质资格证、购买合同、出库单、运费清单、发票、银行汇款记录凭证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补贴名单在所在地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贴。
2、制种前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制种合同,调运种子需提供种业资质资格证、购买合同、出库单、运费清单、发票、银行汇款记录凭证等资料;收获时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备,经验收合格后补贴名单在所在地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贴。
(二)发展马铃薯种植基地。
1、种植马铃薯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向带动本地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50人以上的加工企业销售马铃薯,每吨补贴70元。
2、带动本地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50人以上的加工企业收购县域内种植的马铃薯,每吨补贴10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8—11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连片种植50亩以上,亩产量不低于2700公斤;2、马铃薯种植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病虫绿色防控技术;3、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需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测,有检测记录。禁止不合格的产品上市,发现上市产品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不予补贴;4、种植户所种耕地要保持清洁,清除田间杂草,田间杂草率不能高于20%以上。
验收程序:1、马铃薯种植完成一周,种植农户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合同及地块坐标,种植面积及品种,村委会进行马铃薯种植面积测量工作,村委会测量完成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乡镇场区报告,乡镇场区对种植马铃薯的农户种植面积进行全面核实,核实面积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8月各乡镇场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抽验,抽验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对所种植面积验收(8月30日前),详细记录并签字;种植户向带动本地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50人以上的马铃薯加工企业销售完马铃薯后提供供销合同及销售凭证等资料,10月30前完成销售(逾期未完成销售的不予补贴)。2、种植户及时清理生产资料废弃物(包括农膜),农膜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种植户上报村委会,经村委会、乡镇场区验收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上报农户种植马铃薯相关档案。对符合要求的给予补贴。3、带动本地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50人以上的马铃薯加工企业需向农业农村局提供供销合同及销售凭证等资料。
(三)鼓励发展高山冷凉性蔬菜基地建设。对在耕地上种植高山冷凉性蔬菜每亩给予400元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8-9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连片种植20亩以上且亩产值不低于3000元;2、高山冷凉性蔬菜种植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3、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需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测,有检测记录,禁止不合格的蔬菜产品上市,发现上市蔬菜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不予补贴;4、高山冷凉性蔬菜基地应保持田园清洁,清除田间杂草,田间杂草率高于20%以上不予补贴。
验收程序:1、高山冷凉性蔬菜上市10天前,种植农户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合同及地块坐标,种植面积及品种,村委会进行高山冷凉性蔬菜种植面积测量工作,村委会测量完成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乡镇场区报告,乡镇场区对种植高山冷凉性蔬菜的农户种植面积进行全面核实,核实面积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8月各乡镇场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抽验,抽验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对所种植面积验收(8月30日前),详细记录并签字;2、种植户及时清理生产资料废弃物(包括农膜),农膜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种植户上报村委会,经村委会、乡镇场区验收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上报农户种植高山冷凉性蔬菜相关档案。对符合要求的给予补贴。
(四)鼓励发展食用菌种植产业。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社等种植食用菌,专业合作组织每个菌包补助0.5元,农户每个菌包补助1.5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5月—11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专业合作组织每棚每批次蘑菇产量不少于2.5吨;农户利用自建棚种植食用菌,每批次种植菌包800个以上,产量每批次不少于0.56吨;2、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需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测,有检测记录,禁止不合格的产品上市,发现上市产品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不予补贴。
验收程序:种植户要在每批次蘑菇采收一周前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申请,并提供食用菌种植信息,乡镇场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乡镇对实际种植的菌包和产量进行测定,详细记载并签字,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进行补贴。
(五)鼓励发展设施农业。
1、对老旧温室大棚提升改造恢复生产的,经验收合格后,单座补贴不超过20000元。(市政策)
2、利用设施农业大棚种植蔬菜或水果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元(只补助1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11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种植(收获)不得少于两茬;2、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种植户要在每批次蔬菜或水果采收前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产品予以上市,发现上市产品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不予补贴。
8月种植户向所在的乡镇场区进行申请验收,乡镇场区验收后,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种植档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乡镇对实际种植的面积进行测定,详细记录并签字,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进行补贴。
(六)建立油菜种植基地。在确权耕地上连片种植油菜,给予380元/亩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9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要求连片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亩产在120公斤以上(小10%以内);2、经乡镇场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油菜应连片种植且产量达到规定要求,及时清除田间杂草,田间杂草率不能高于20%以上。
验收程序:种植完成一周后,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土地流转合同及地块坐标及种植面积、品种,村委会进行油菜种植面积测量工作,村委会测量完成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乡镇场区报告,乡镇场区对种植油菜的农户种植面积进行全面核实。9月上旬,乡镇场区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并提供种植档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相关乡镇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要按照种植基本要求严格进行验收并签字,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标准的进行补贴。
(七)地膜回收补贴政策。
1、使用普通地膜回收价格为每亩补贴25元。
2、种植农作物,使用合格的降解膜每亩补贴60元。(试点)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10月
验收标准及要求:1、使用普通地膜的种植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有资质的农资公司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地膜,地膜厚度必须达到0.01mm及以上,且必须回收至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不能随意填埋焚烧,且残膜回收率达不到85%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所种植作物补贴。2、使用合格降解膜种植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有资质的农资公司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降解膜。
验收程序:1、购买普通地膜前需向所地乡镇场区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备,购买方需提供农资公司资格证,购买合同、出库单、发票、银行汇款记录凭证等资料,必须回收至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不能随意填埋焚烧,且残膜回收率必须达到85%以上,补贴名单需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乡镇自验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复验合格后给予补贴,否则相应的补贴不予享受。2、降解膜购买前需向所地乡镇场区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备,购买方需提供农资公司资格证,购买合同、出库单、发票、银行汇款记录凭证等资料,补贴名单需在村委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经乡镇自验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复验合格后给予补贴,否则相应的补贴不予享受。
二、养殖业
(一)畜牧良种购进补助政策。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予以补贴。
1.种公畜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牛、种公羊(含绒山羊)、种公驼、种公驴、种公马并饲养3年以上的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分别按照种公牛8000元/头、种公羊1800元/只、种公驼6000元/峰、种公驴4000元/头、种公马6000元/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如符合享受自治区种公畜补助政策的,先按自治区种畜补助标准兑现,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比列兑现;不在市财政补助范围的畜种,由县财政直接补助。
种公畜品种:牛为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和安格斯牛;羊为杜泊、萨福克、湖羊、阿勒泰羊和绒山羊;马、驴、驼种公畜品种选择由农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另外,参与自治县2024年3万只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项目的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如购买种公羊可在享受现有种公羊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只的补助。
2.能繁母畜补贴。对从市域外购进良种能繁母牛、能繁母羊(含绒山羊)和能繁母驼并饲养3年以上的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分别按照良种能繁母牛3000元/头、能繁母羊(含绒山羊)800元/只、能繁母驼3000元/峰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从县域内购进良种能繁母牛、良种能繁母羊(含绒山羊)并饲养3年以上的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分别按照良种能繁母牛2500元/头、能繁母羊(含绒山羊)500元/只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分两年兑现,市域外购进能繁母牛、母羊、母驼第一年分别补贴2000元、500元、2000元,第二年能繁母牛、母羊补贴1000元、300元、1000元。县域内购进能繁母牛、母羊第一年分别补贴1800元、300元,第二年能繁母牛、母羊补贴700元、200元。此政策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能繁母畜品种:牛为西门塔尔、荷斯坦、新疆褐牛和安格斯牛;羊为杜泊、萨福克、湖羊和绒山羊;骆驼为准格尔双峰驼、阿拉善双峰驼。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11月1日-11月10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1.养殖主体在购进种公畜或良种能繁母畜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准调手续。待牲畜调入后还应及时到当地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并按要求实施隔离,同时提供其相关检疫证明;2.购买种公畜必须是来自具有种畜经营资质的种畜场(种公驼、种公驴除外,但需提供市县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种畜鉴定合格单);3.种公畜、良种能繁母畜必须饲养3年以上;4.种公牛、种公羊、种公驼、种公驴、种公马年龄必须分别达到16月龄、12月龄、48月龄、30月龄、36月龄以上;5.购进良种能繁母牛、母羊、母驼必须符合其品种特征且年龄分别达到18月龄、12月龄和48月龄以上;6.享受良种母畜购进补助政策的,需提供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良种鉴定合格单(从良种繁育场购进的除外);7.畜主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牲畜养殖合同,并为享受补助的牲畜购买养殖保险;8.引进优质绒山羊能繁母羊的,应采取舍饲圈养;9.购买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之间。
验收程序:1.由所在乡镇组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人员对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企业购进情况进行核实,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有购入良种能繁母畜和种公驴、种公驼的乡镇,还应先向市、县畜牧工作站提出良种能繁母畜及种畜鉴定申请,待鉴定工作完成后,在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盖章,同时所在乡镇应将验收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应安排人员整理相关材料并上报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补贴兑现;3.对购进享受补助政策的种公畜、良种能繁母畜必须由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畜主三方签订种公畜饲养合同,种公畜、能繁母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饲养监管,在饲养期内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死亡的,必须报乡、县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证明。
(二)优质牧草种植补助政策。市、县财政按照2:8比例予以补贴。
自2024年起,对种植青贮玉米等一年生优质饲草的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每年给予300元/亩补助;对种植苜蓿(连续3年种植面积未减少且用途未改变)的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每年给予4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苜蓿补助政策自第二年起开始兑现。套种粮食作物的苜蓿草地,第一年按照自治区粮食补贴相关政策标准兑现。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林草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10月3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苜蓿干草产量在400kg以上,杂草率不高于20%;2、青贮饲草产量在3吨以上;3、牧草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的。
验收程序: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7月30日前组织人员进行自验,在自验完成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由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财政局选派人员与乡镇配合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盖章,同时所在乡镇应将验收合格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安排人员整理相关材料并上报县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补贴兑现;3、没有在规定时间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提交申请的,不予验收。
(三)牲畜养殖棚圈建设补助政策。继续实施棚圈建设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新修标准化养殖棚圈补助。对新修养殖棚圈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养殖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等,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实施人畜分离集中连片修建棚圈30座以上的,且每座养殖棚圈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此项政策单户(场、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9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4年9月30日前,对完成总工程量建设90%以上的棚圈按完工计算。
验收标准及要求:1.享受补助的棚圈必须是在2023年11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修建的;2、享受补助的棚圈必须符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发展规划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3、享受补助的棚圈必须是按照县农业农村与住建部门共同制定的棚圈设计图修建。棚圈建设要混砖结构(棚圈四周墙面使用彩板的不予以验收,顶棚可使用彩板),前墙、后墙等高度标准要按设计图建设,地基不低于0.5米;4、享受人畜分离集中连片建设棚圈政策的,应配套完成养殖区围墙及大门建设;5、近两年享受过此政策的养殖户(场、合作社)不在补贴范围内;6、2024年度补贴130座棚圈。
验收程序:1、由各乡镇场区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计划新修建养殖棚圈农户信息的统计工作;2、由县、乡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在修建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3、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已修建完工的养殖棚圈进行初验,全部初验结束后,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提出复验申请;4、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查看相关档案。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盖章,同时所在乡镇将验收合格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安排人员整理相关材料并上报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补贴兑现。
(四)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模式试点村建设补助政(试
点村为大河镇大柴沟村和八墙子乡阿格喜沃巴村)。一是鼓励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试点村养殖多胎生产母羊,凡在县域内种羊场购买多胎生产母羊且养殖期达3年以上的,每只给予1000元补助;其所生产的当年羔羊(母)留养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每只200元的饲草补助。
二是对试点村养殖户自觉开展舍饲养殖的,且全年舍饲养殖期生产母牛、生产母羊分别不少于160天、100天的,给予牛200元/头、羊50元/只的饲草补助,此政策仅适用于生产母畜,且不能与舍饲育肥补助政策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4年10月3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享受补助的多胎生产母羊必须从县域内种羊场购买;2、享受补助的多胎生产母羊必须为怀胎生产母羊;3、畜主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多胎羊养殖合同并为其购买养殖保险;4、享受舍饲养殖饲草补助的,必须是生产母畜,且饲养周期需满足享受该政策规定的最低时限,另需提供相应的舍饲养殖印证档案。
验收程序:1、各乡镇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舍饲养殖督导检查,确保试点牲畜达到补助规定的舍饲期限;2、由试点乡镇自行对舍饲养殖情况以及多胎羊购进情况进行核查,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3、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并查看相关档案。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盖章,同时所在乡镇将验收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乡镇安排人员整理相关材料并上报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进行补贴兑现;
(五) 牛羊舍饲育肥及收购补助政策(包括生产母畜淘汰)。鼓励养殖户开展牛羊舍饲育肥,对年育肥出栏牛50头以上或羊200只以上的(试点村养殖户规模不限),且舍饲育肥期牛、羊分别不少于100天、40天的,给予牛500元/头、羊100元/只的补助;鼓励当地企业、合作社收购育肥牛羊。企业、合作社收购牛羊分别给予牛每头100元,羊每只20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4年11月2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牲畜育肥前养殖户要在到当地乡镇农牧业发展中心登记备案;2、育肥牲畜必须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和布病检测;3、需提供育肥期牛不少于100天、羊不少于40天的养殖档案;4、出栏时必须开具产地检疫证明;5、出栏数量以销售至县域内带动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50人以上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票据计算;6、牛羊收购补助需企业或合作社提供收购合同、产地检疫票据以及其他相关的印证资料;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育肥大户补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8、牛、羊贩运经纪人、屠宰经营户不享受该补助政策。
验收及资金发放程序:1、由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汇总辖区内登记备案育肥户的生产情况,并将达到补助标准的育肥户名单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2、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和乡镇联合验收组初验合格户名单;3、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乡镇初验合格的名单进行复验,复验采取30%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复验全部合格的,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继续实施低收入群体发展庭院经济补助。鼓励我县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等低收入家庭发展庭院经济养殖。从种羊场购进怀胎湖羊10-20只生产母羊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只的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3年10月3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享受补助政策的主体必须是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2、享受补助的多胎生产母羊必须从县域内种羊场购买;3、购买数量不得少于10只、高于20只;4、生产母羊饲养期至少为两年。
验收程序: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等家庭购进生产母羊后报各乡镇兽医站备案,建立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验收。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乡镇验收合格的生产母羊总数量的25%。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盖章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补贴兑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母羊养殖情况监管,在饲养期内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死亡的,必须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证明。
(七)冷配改良补助政策。鼓励县域内的养殖户通过人工授精技术并严格按照自治县牛品种改良区域规划对所养牛只进行品种改良的,对所有实施冷配改良的养殖户,每受孕1头牛给予150元的补助。(同时规定冷配改良收费标准均价为150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3年10月3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县牛品种改良区域规划进行改良;2、必须由各乡镇指定的冷配改良员通过人工授精技术改良的;3、参配母牛必须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和布病检测;4、各乡镇冷配改良员应建立详细的参配母牛的冷配和孕检记录;5、各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此项补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
验收及资金发放程序:1、各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组织辖区内冷配改良技术员开展自查,并将已受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2、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3、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乡镇初验合格的名单进行复验,复验采取20%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复验全部合格的,由农业农村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所;4、由乡镇财政所联合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八)鼓励发展土鸡养殖。鼓励县域内农户养殖土鸡,对购买鸡苗的农户补助8元/羽,每户补贴数量不超过50羽。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3年7月30日前
验收标准及要求:1、鸡苗由乡镇自行采购发放;2、鸡苗需达到3周龄、体重400克以上方能发放;3、鸡苗出厂前需完成相关疫苗注射;4、鸡苗成活率需在80%以上;5、各乡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此项补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
验收及资金发放程序:1、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购鸡苗向农户发放并做好台账;2、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和乡镇联合验收组初验合格户名单;3、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乡镇初验合格的名单进行复验,复验采取20%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复验全部合格的,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贴。
三、农业产业化
(一)鼓励企业、合作社修建马铃薯储存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于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库容达到4000立方米以上的马铃薯储存窖,按每个储存窖30万元给予补助。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库容达到8000立方米以上的马铃薯储存窖,按每个储存窖60万元给予补助。
验收办法:由企业和合作社自行修建,马铃薯储存窖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发展规划,且建设施工手续齐全,需要有专业设计和监理公司参与建设,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当地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复验,经验收合格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鼓励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通过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平台自行销售巴里坤农产品。平台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平台年销售额达50-100万元,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资金;平台年销售额达20-50万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资金。
验收办法:每年11月底,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根据销售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工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内容,查阅电商平台商家后台销售情况,结合销售额度进行奖励。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奖励资金,并向电商平台举报,由电商平台予以处罚。
(三)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在银行申请并获得贷款用于生产资料购买、生产用房建设及生产线设备投资(不包括建设办公、宿舍楼及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购买),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应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
验收办法: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贷款完成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查阅银行贷款手续及还款记录、企业账务进行验收。
(四)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疆内外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对当年成功参加农产品展销展示会的企业,按照展会文件规定要求,凡参加疆外农产品展销会的企业给予15000元/次补助;参加疆内市外农产品展销会的企业给予5000元/次补助;参加市内农产品展销会的企业给予3000元/次补助。
验收办法:当年成功参加农产品展销展示会的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参展的相关资料(包括自治区、市、县带队负责人的评价意见,租赁使用展厅、展台情况,参展人员基本信息,参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主办方意见等),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的展会文件要求及参展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验收(凡自行参加全国各类农产品展销会的企业必须在会前向县农业面农村局报备,批准后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验收合格后享受此优惠政策。
(五)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产品品牌。对当年取得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证书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对当年成功收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每个品种奖励1万元;当年成功收录品味新疆新疆特色农业好产品品牌目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补贴标准:首次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补贴2万元,第二年起,每次续证补贴5000元。首次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奖励1万元,第二年起,每次续证补贴3000元。
补贴对象及条件:涉农企业或合作社。
1、通过有机食品认证,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http://food.cnca.cn/)内查询有效。
2、申请主体于当年8月10日前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报告提交县农业农村局。
3、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http://food.cnca.cn/)内查询有效。
4、申请主体于当年8月10日前将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报告提交县农业农村局。
5、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年补贴不再兑现。
验收办法:当年取得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证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证书或认定文件进行验收。
(六)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四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成为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报成为哈密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申报成为巴里坤县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顺利完成每两年一次监测评估,监测合格并继续保留资格的企业每次奖励1000元。
验收办法:当年取得四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资格的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证书或认定文件进行验收。
四、林果业
(一)退耕还林地低效林进行改造。鼓励广大农户对前一轮退耕还林地低效林进行改造,更新经济树种(沙棘),经县财政局、发改委、林草局、乡镇、村(组)联合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此政策仅限2023年以后实施的)。退耕还林已安装滴管设施的,每亩补助700元。第一年补助300元,第二年补助200元、第三年补助200元。三年合计补助700元/亩。退耕还林未安装滴管设施的,每亩补助1000元,第一年补助600 元,第二年补助200元、第三年补助200元。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时间:每年7一8月
验收标准和要求:1.地块符合要求,不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不减少;2.严格按照调查评估、作业设计、查验审批、施工和评价等LY/T1690--201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的流程进行改造;3.对现有的节水设施不完善的退耕还林地块,自行安装节水设施的,经县财政局、发改委、林草局、乡镇、村(组)联合验收,第一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每亩给予600元补贴。未安装节水设施,第一年成活率达到75%以上,每亩给予300元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经县财政局、发改委、林草局、乡镇、村(组) 联合验收保存率达到70%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0元补贴。
(二)葡萄地进行高棚架改造。鼓励广大农户对符合条件的葡萄地进行高棚架改造,经县财政局、发改委、林草局、乡镇联合验收合格,每亩给予800元补贴。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山南开发区管委会、各分区村委会
验收时间:2024年11一12月
验收标准和要求:1.由种植户自行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发改委、林草局、山南开发区管委会、各分区村委会联合验收合格,每亩给予800元补贴。2.县林草局提供高棚架改造参数如下:高棚架根柱高度不低于140厘米(根柱齐地面至架杆上缘距离),稍柱的高度不低于210厘米(稍柱齐地面至架杆上缘距离),根柱和稍柱之间的距离3-5米,架杆长度4-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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