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经济合作社智能温室大棚出租项目(11个月租赁权) | ||||||||||||||
项目编号 | 哈农交产(2024)第701号 | 项目类别 | 租赁类 | ||||||||||||
标的 所在地 |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经济合作社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出租底价 | 80000元 | 评估值 | / | ||||||||||||
发布日期 | 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7日 | 账面值 | / |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年9月27日16:00 | ||||||||||||||
行为批准 |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人民政府 | ||||||||||||||
项目 简介 | 一、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本次拟出租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村经济合作社 所有的集体资产,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出如下承诺: 1、本次标的出租行为是出租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提交的资产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出租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出租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信息出租明细。
2.本次项目整体出租,标的具体情况以出租方的现场展示与确认为准。 三、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哈交所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交所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交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须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确认。对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对已知和隐性瑕疵做出客观判断。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表明对标的现况及标的全部瑕疵均已知晓、认可和接受。成交后若出现异议出租方及哈交所不予负责,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以上述异议为由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相应标的《东升村智能温室大棚出租合同》,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相应标的《东升村智能温室大棚出租合同》后以上述异议为由要求解除《东升村智能温室大棚出租合同》的,承租金额不予退回。 4.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5.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及《东升村智能温室大棚出租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租金一次性交纳到哈交所指定账户。 6.本次出租标的用于 果蔬种植 ,承租方按此要求及《东升村智能温室大棚出租合同》约定使用标的。 7.此次出租的标的为出租方所属的集体资产,无权属证照。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产权情况,并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8.标的现状:标的原租期截止到2024年10月16日。原承租方尚未撤离,如原承租方不参与本次竞价或未成交,出租方负责协调原承租方于原承包合同结束后10日撤离标的。 9.本次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权,报名时需提供原承租合同 10.出租标的未欠任何费用,如有欠费,出租标的移交前的欠费由出租方承担。 11.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间的看护房、平整土地、水费、电费、人工费、维护维修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标的管理及安全,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标的。承租方有义务维护大棚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如出现天灾或人为出现大棚损坏,承租方应及时修补,在年底承租方不再租用大棚时,应按原样将大棚交给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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