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FY2024GC0186 ) 颍东区数字智慧渔场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 改委第 16 号令)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招标项目颍东区数字智慧渔场项目已由阜阳市颍东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颍东区数字智慧渔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中心综合 (2024)42 号批准建设,项 目法人(业主)为阜阳市颍东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人为阜阳市颍东区农业农村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 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系统、水处理系统、进排水系统、增氧系统、控制系统、电路系统、温控系统和配套的温室大棚、功能 房、生产道路等设施。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2 . 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及招标人要求 的工作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 是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 3.2.1 3.2.1 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安 B 证 ,
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2 具备 / (注:按照相关规定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招标人按照此条款对项目负 责人提出要求)
3.3 资格审查资料提交方式
3.3.1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提 交: 1 使用传统影印件上传; 2 使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交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 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等接口获取政务数据。
3.3.2 同一证明材料使用两种方式重复提供时,以传统影印件为准。
3.3.3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投标人应当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并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在 最终生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认定。联合体协议作为资格评审因素,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各
方职责分工、合同份额占比,未明确的将作为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3.4.2 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 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4.3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 体资质;
3.4.4 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4.5 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全部成员共同签署外,投标文件其余部分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
3.4.6 联合体全部成员最多不得超过 / 家。
3.5 按照财政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本项目属于第 2 条:
1 、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 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 / % ,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 、第 / 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万元,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不低于 / % ,同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4 、投标人通过联合体形式实现的,应该在联合体协议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同时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
5 、投标人通过明确分包形式实现的,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投标时 需提供落实促进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承诺。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规定 执行。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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